老舊小區安裝電梯,每臺最高可享15萬元補貼。為進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質,市政府近日出臺《關于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實施意見》,根據《實施意見》,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符合條件者每臺將最高予以15萬元補貼。
加裝電梯需2/3用戶同意
根據《實施意見》,鄭州市內五區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未設置電梯的地面四層及以上既有住宅,且加裝電梯在原產權建設紅線范圍內都可依照《實施意見》加裝電梯。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以棟(單元)為單位進行,應經本棟(單元)房屋專有部分占本棟(單元)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并簽訂加裝電梯協議。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征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實施意見》明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所需資金及運行使用、維護管理資金,以房屋所有權人自籌為主,財政補貼為輔,鼓勵單位和社會其他資金積極參與,可從幾種渠道籌集資金,其一是業主共同出資,由加裝電梯業主按照“誰受益、誰出資”以及所在樓層受益大小等因素,協商確定分攤比例,共同出資;同時,可以使用住房公積金既有住宅加裝的電梯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使用登記證后,業主可以申請提取使用本人及配偶或其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僅限提取需個人分攤部分的金額);此外,可以使用維修資金,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可以申請使用業主分賬戶中的維修資金,使用后的分戶賬面余額不應低于應當歸集額度的30%。
每臺最高可補貼15萬元
加裝電梯,還可引入社會資本。《實施意見》明確,支持各類金融租賃、融資租賃企業等社會資本參與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鼓勵通過“企業投資、受益業主付費”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參與加裝電梯工作;老舊小區加裝電梯,財政也將補貼資金,對市內五區自本文件實施之日前辦理完成房屋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四層及以上的非單一產權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按照加裝電梯購置及施工安裝等總費用的25%(市、區財政各承擔補貼的50%),且最高每臺不超過15萬元予以補貼,財政補貼部分不計入固定資產。
《實施意見》同時明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增加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不再征收地價款,不再補繳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及其他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既有住宅加裝的電梯不再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不動產權利轉移時,加裝電梯共有權利一并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