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電梯傷人事件屢有發生,如何確保電梯運行安全成為市民關注的焦點。近日,《深圳經濟特區電梯使用安全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發布,并自10月1日起施行。《若干規定》的出臺回應了市民對電梯安全的重大關切,為深圳電梯使用安全提供了更強有力的立法保障。其中,《若干規定》明確電梯使用管理人為安全第一責任人;創設了電梯質量保修制度;規定電梯困人,3分鐘內須響應;要求公眾聚集場所,電梯安全需特別防護等,此外,《若干規定》還明確政府可以對住宅小區老舊電梯的修理、改造、更新提供資金支持。
電梯質保期首次入法
《若干規定》明確電梯使用管理人作為電梯使用安全第一責任人,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從特定場所配置電梯停電應急設施設備、載荷試驗、困人故障應急救援等方面對電梯使用管理人設定了特別義務。電梯在使用和停用過程中發生事故導致人員傷亡的,由電梯使用管理人根據需要先行墊付應急救治等相關費用。
此外,電梯質保期首次入法。《若干規定》創設了電梯質量保修制度,要求電梯制造單位或者銷售單位對其銷售并在深圳使用的電梯承擔保修責任,最低保修期限為自電梯安裝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滿三年或者自電梯出廠之日起滿五年。
為避免電梯困人事件發生后,部分電梯使用管理人與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實施救援時出現了互相推責、怠于救援現象,嚴重影響被困人員救助工作。《若干規定》規定,電梯發生困人故障的,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做好被困人員的安撫工作,并在接到緊急呼救或者發現困人故障后3分鐘內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趕赴現場實施應急救援。
增加電梯乘用人義務條款
對于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口岸等公眾聚集場所,《若干規定》對電梯在質量和安全性能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對公共交通場所初次安裝或者更新的電梯,要求其符合公共交通型產品相關標準;對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規定應當配置電梯停電應急設施設備。
對于住宅小區普遍面臨的電梯維修資金問題,《若干規定》規定在特定情況下需要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可以通過應急使用程序申請。此外,《若干規定》還明確政府可以對住宅小區老舊電梯的修理、改造、更新提供資金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不文明乘梯成電梯安全事故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若干規定》增加了有關電梯乘用人義務的條款,包括不得使用明示處于停用狀態的電梯,不得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學齡前兒童和其他行動不便利人士乘用電梯應當有專人陪同等等。電梯乘用人違反《若干規定》有關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