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報訊 (記者 伊宵鴻) 如何保障電梯安全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7月3日,《深圳經濟特區電梯使用安全若干規定》發布,回應了人民群眾對電梯安全的關切,為深圳電梯使用安全提供了更加強有力的立法保障。該規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據悉,截至2019年底,深圳共有注冊電梯16.2萬臺,總量位居全國大中城市第四位,每年還以新增約1萬臺電梯的速度增加。
電梯使用管理人為安全第一責任人
電梯的所有權、使用權、物業管理權涉及多個主體,常引發事故發生后相互推卸責任的情況。此次出臺的《若干規定》確定了電梯使用管理人作為電梯使用安全第一責任人,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從特定場所配置電梯停電應急設施設備、載荷試驗、困人故障應急救援等方面對電梯使用管理人設定了特別義務。電梯在使用和停用過程中發生事故導致人員傷亡的,由電梯使用管理人根據需要先行墊付應急救治等相關費用。
住宅小區的電梯涉及關系復雜,時常出現各類紛爭,同時電梯修理更新改造不易、費用難落實的問題突出。《若干規定》明確在特定情況下需要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可以通過應急使用程序申請。此外,政府可以對住宅小區老舊電梯的修理、改造、更新提供資金支持。
深圳將電梯質保期首次入法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電梯質量沒有直接規定保修義務,按照電梯行業慣例提供2年保修期。事實上,電梯選擇權、管理權和乘用權時常分離,導致買電梯的人和用電梯的人訴求各不相同。
《若干規定》創設了電梯質量保修制度,要求電梯制造單位或者銷售單位對其銷售并在深圳使用的電梯承擔保修責任,最低保修期限為自電梯安裝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滿三年或者自電梯出廠之日起滿五年。
電梯困人3分鐘內須響應
電梯困人是所有乘電梯的人的噩夢,近年來此類事件時有所聞。《若干規定》明確規定,電梯發生困人故障的,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做好被困人員的安撫工作,并在接到緊急呼救或者發現困人故障后3分鐘內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趕赴現場實施應急救援。
兒童等乘梯需專人陪同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口岸等公共交通場所電梯客流量大,使用頻繁,故障率高,電梯安全形勢比較嚴峻。據調查,深圳市公共交通場所自動扶梯受傷人員中有不少為老人和兒童。此外,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賓館、商場、餐飲場所、體育場館、展覽館等場所,由于人員密集,一旦發生電梯安全問題,將引發社會恐慌。
對此,《若干規定》對這些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在質量和安全性能方面上有更高的要求,對公共交通場所初次安裝或者更新的電梯,要求其符合公共交通型產品相關標準;對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規定應當配置電梯停電應急設施設備。
不文明乘梯也是引發電梯安全事故的另一個重要原因。《若干規定》增加了有關電梯乘用人義務的條款,包括不得使用明示處于停用狀態的電梯,不得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學齡前兒童和其他行動不便利人士乘用電梯應當有專人陪同等。若電梯乘用人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